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2 173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管 理 事 項 173 六、風險管理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 、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 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110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信用風險策略、目標、政策與 流程 (1) 本行授信及投資業務之推展,除遵照銀行法等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外,每年 由業務主管單位訂定風險管理目標 ( 例如:資本適足比率、逾期放款比率、 備抵呆帳覆蓋率等 ) ,交由風險控管處彙整,提報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兆 豐金控風險管理委員會與本行董事會;另透過各項授信、投資規章之訂定, 傳達本行風險胃納,維持健全的信用風險管理架構與標準。 (2) 為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實施,本行已逐步發展各項信用風險成分模型 與評量機制,導入與違約機率連結之內部評等制度,以量化分析工具預測 客戶之違約機率等,以強化目前徵信作業之信用評等制度,進而提升信用 風險之控管效能。 (3) 授信及投資業務承做前,要求確實徵信與審查等事宜,並訂有明確之授權 額度,以分層負責制度提高服務效率、縮短作業流程,承做後,定期辦理 覆審追蹤,並設有通報機制,有異常或突發狀況,須於時限內通報處理。 (4) 債權管理處為管理不良授信債權及控管催收業務之主管單位。為確實執 行,訂定本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管理準則、處理 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獎勵要點、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細則與不良債 權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細則等規章,作為管理不良 授信債權及控管催收業務之依據。 2. 信用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1) 董事會為本行最高信用風險監督單位,負責核定信用風險管理策略、組織、 目標與重要法規。董事會下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由董事長擔任召集人, 負責審議風險管理政策、規章等。 (2) 授信審議委員會、投資審議委員會分別負責審議相關業務風險管理事項之 執行情形、授信與投資案件及相關政策;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清理審議 委員會管理問題授信及債權催理,並審議逾期授信及相關政策。 (3) 總管理處各信用風險業務主管單位分別依其職掌執行辨識、衡量、監控與 報告等信用風險管理程序,並擬訂業務管理規章,持續改善風險管理機制。 (4) 風險控管處協調及督導各單位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逐步發展內部評等 系統等工具,用以協助管理信用風險,並定期向董事會及兆豐金控提出風 險控管報告。 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 範圍與特點 (1) 本行信用風險管理目標採由下而上方式每年訂定,提報董事會核定,並定 期依經濟景氣、銀行財務狀況與暴險情形等,檢討執行情形,以強化全行 風險管理。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本行網站揭露信用風險相關資訊。 (2) 為控管關係 ( 集團 ) 企業、產業與國家風險等,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本行依 產業景氣、展望與信用風險之高低,訂定關係 ( 集團 ) 企業、主要行業別等 各類授信、投資限額,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控管情形與銀行法等法 令及內部授信、投資規章遵循情形。 (3) 定期辦理授信覆審追蹤作業,以加強對客戶之瞭解,對於授信風險偏高及 異常之授信客戶增加覆審頻率,並於每年分析及檢討後,將辦理覆審情形 陳報高階管理階層。 (4) 每年至少訪查投資事業一次,注意其營運、資金流向與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及協助解決各項問題,並將營運情形等分析陳報常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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