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161 財 務 概 況 161 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一 ) 重大承諾 1. 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與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以下簡稱 NYDFS) 於 2016 年 8 月 19 日共同簽署合意令 (Consent Order) ,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因未能建置適當之防制洗錢遵循計畫,及未能 有效遵循美國銀行保密法 (BSA;Bank Secrecy Act)/ 反洗錢 (AML; Anti-Money Laundering) 相關法規之申報情事,除遭罰 款美金 1 億 8 仟萬元及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外,並應聘任 NYDFS 指定之遵循顧問,於聘僱期間內 (6 個月 ) 立即就兆豐紐約 分行 BSA/AML 遵循功能的缺失改善情形,進行監督並提供諮詢。另應再聘任 NYDFS 所指定的獨立監督人,持續對兆豐 紐約分行遵循 BSA/AML 相關規範及法規要求之有效性,進行全面性的審查,並提出遵循報告與建議,及重新檢視兆豐 紐約分行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之美元清算交易,以確認經由兆豐紐約分行之可疑交易活動, 是否可被適當辨認及依據相關可疑交易活動申報規範進行申報,且有無違反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 (OFAC ; Of- fice of Foreign Asset Control) 法規及上述相關規定。 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對上述所列各項議題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皆已完成各項監督、諮詢並積極強化、改善及遵循各項建 議,並確保各項改善與強化措施均持續有效執行。獨立監督人對上述期間兆豐紐約分行美元清算交易之回溯調查,已於 2020 年 2 月底全部完成,審查期間相關發現已依規提報董事會及相關主管機關,經調查後主管機關亦已通知結案。 2. 本行、兆豐紐約分行、兆豐芝加哥分行及兆豐矽谷分行與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 及伊利諾州金融廳於 2018 年 1 月 17 日共同簽署裁罰令 (Order to Cease and Desist and Order of Assessment of Civil Money Penalty ,以下簡稱 C&D) ,就兆 豐紐約分行、兆豐芝加哥分行及兆豐矽谷分行檢查基準日,分別為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發現與風險管理及遵循 BSA/AML 要求暨法令規範相關之缺失,除遭課罰款美金 2 仟 9 佰萬元外,並應提 出各項書面改善計畫,及聘任獨立第三方重新檢視兆豐紐約分行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之美元清算交易。 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對上述所列各項議題除紐約分行尚有部分項目仍持續改善並確保各項改善與強化措施均持續有效執 行外,芝加哥分行及矽谷分行均已完成改善,並依規按季提報董事會後報送聯邦準備銀行及伊利諾州金融廳。又獨立第 三方對兆豐紐約分行於上述期間美元清算交易之回溯調查,已於 2020 年 2 月底完成調查工作,審查期間相關發現已依 規定提報董事會及相關主管機關,經調查後主管機關亦已通知結案。 ( 二 ) 截至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本行及子行計有下列承諾事項: 110 年 12 月 31 日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不可撤銷之約定融資額度 $ 134,727,684 $ 129,021,778 與客戶訂定附買回有價證券之承諾金額 16,884,182 12,281,790 與客戶訂定附賣回有價證券之承諾金額 949,396 10,359,690 信用卡授信承諾 98,659,426 95,508,685 保證款項 133,804,193 137,972,817 信用狀款項 55,030,177 49,880,677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301,061,286 266,554,468 應付保管品 2,571,303 2,341,529 存入保證品 113,558,588 111,217,213 受託代收款 82,342,135 73,816,145 受託代放款 243,997 349,396 受託代售規費證 673 846 受託承銷品 1,554 1,612 受託經理政府登錄債券 80,549,400 115,577,800 受託經理集保票券 105,556,195 113,993,056 信託負債 648,883,055 595,586,435 應付保證票據 3,513,487 3,869,744 ( 三 ) 本行承諾未來將依相關法令於特定情形下提供將來銀行必要之財務支援,另除法令變更或有其他任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願意 承接將來銀行股份且總持股比率逾百分之二十五外,本行將繼續持有將來銀行逾百分之二十五之股權。 十四、重大災害損失 無此情形。 十五、重大期後事項 ( 一 ) 為支應綠色投資計畫與社會效益投資計畫之放款,本行於民國 111 年 2 月 22 日發行 111 年度第一期無擔保一般順位可持續 發展債券新台幣 15 億元,五年期票面利率 0.70% 。 ( 二 ) 本行於民國 108 年參與日本瑞穗銀行等主辦馬瑞利公司 (MARELLI HOLDINGS CO.,LTD.)EUR55.04 億元聯貸案,截至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參貸餘額約為 EUR79,901 仟元。馬瑞利公司 ( 下稱借款人 ) 設立於日本,其所屬集團為全球前十大之汽 車零組件供應商,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半導體晶片供應短缺衝擊,借款人民國 109 度及預估 110 年度營運虧損,惟迄民國 110 年底聯貸案還本付息正常。然因晶片供應斷鏈之持續性影響,借款人評估民國 111 年 3 月將呈現資金短絀,爰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依當地法令程序申請債務協商 (ADR ;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將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商議債務調整計畫。本 案尚待借款人提供計畫內容、更新財務與擔保品資訊及 ADR 程序完成後方得以評估對本行債權影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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