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133 財 務 概 況 133 B. 票債券投資及交易對手類型交易 本行及子行於每一報導日評估各類票債券投資及交易對手預期存續期間發生違約之風險之變動,以判定自原始認列 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為作此評估,本行及子行考量顯示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 ( 包括前瞻性資訊 ) ,主要考量指標包括: a. 量化指標 (a) 合約款項 ( 包含利息款項 ) 延遲支付超過 30 天。 (b) 公允價值與成本比較低於一定比率。 (c) 內部 / 外部信用評等之變動 主要考量若報導日金融工具之外部評等等級較原始認列日下降超過一定等級,且符合其他條件者,將判定自原 始認列後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若金融工具僅具內部評等部位,則先將內部評等對照至外部評等,再依據外部 評等之規則判定。 (d) CDS Spread 債票券發行人 / 交易對手於報導日前五個營業日之 CDS Spread 高於一定點數。 (e) 個股股價變動率相對大盤變動比率 債票券發行人 / 交易對手報導日之個股股價變動率相對大盤變動比率,連續月份低於一定比率者。 (2) 違約及信用減損金融資產之定義 A. 授信業務 本行及子行用以判定信用減損之指標如下: a. 量化指標:授信本金或利息逾清償期 (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如屬非財務因素所致者除外 )90 天以上。 b. 質性指標: (a)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經列報為逾期放款。 (b) 催收。 (c) 授信戶財務困難,資產評估列為無法收回。 (d) 因財務困難之合約條件變更,包括本金展延 ( 利息依約繳付 ) 、本息展延、銀行公會債權債務協商等協議清償案 件。 (e) 已聲請破產或很可能聲請破產。 (f) 重整中或很可能聲請重整。 (g) 授信戶信評大幅貶落,且營運財務續有惡化之虞,應列入信用減損 (Stage 3) ,並經異常通報核定者。 B. 票債券投資及交易對手類型交易 本行及子行用以判定信用減損之指標如下: a. 本金或利息逾清償期 90 天以上。 b. 催收。 c. 呆帳。 d. 發行人或借款人財務困難,資產評估列為無法收回。 e. 因財務困難之合約條件變更。 f. 已聲請破產或很可能聲請破產。 g. 重整中或很可能聲請重整。 h. 報導日時信用評等等級為 D 者。 i. 經專家判斷後改列信用減損。 (3) 沖銷政策 本行及子行於對回收金融資產之整體或部分無法合理預期時,沖銷該金融資產之整體或部分。 無法合理預期將回收之指標包含: A. 追索活動已停止。 B. 經評估借款人無足夠資產或收入來源以支付積欠款項。 本行及子行已沖銷之金融資產可能仍有進行中之追索活動,並持續依有關政策進行訴追程序。 (4) 預期信用損失之衡量 本行及子行針對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並未顯著增加之金融工具,係按 12 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該金融工具之備抵 損失;針對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或信用減損之金融工具,則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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