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127 財 務 概 況 127 七、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及等級資訊 ( 一 ) 概述 公允價值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金融工具於原始認列時, 係以公允價值入帳,在許多情況下,通常指交易價格;後續衡量時,除部分金融工具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外,均以公允價值衡 量。公允價值之最佳證據係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假若金融工具之市場非活絡,本行及子行採用評價技術或參考 Bloomberg 或 交易對手報價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另在評價過程中尚考量評估交易對手與本行及子行之信用風險資訊。 ( 二 ) 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資訊 除下表所列示者外,本行及子行部分金融工具 ( 如現金及約當現金、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應收款 項、貼現及放款、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央行定期存單及短期票券、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央行及同業融資、附買回 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付款項、存款及匯款、應付金融債券及其他金融負債 ) 的帳面金額係公允價值之合理近似值 ( 請詳附註七 ( 五 ) 說明 ) ,另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資訊請詳附註七 ( 六 ) 說明。 項目 帳面價值 公允價值 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債券投資 $ 39,537,890 $ 39,551,253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債券投資 37,033,783 37,295,999 上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債券投資之公允價值等級屬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 ( 三 )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此市場價格為公允價值。主要有交易所、 Bloomberg 或 Reuters 等報價,皆屬上市 ( 櫃 ) 權益證券及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債務工具公允價值之基礎。 若能及時且經常自交易所、經紀商、承銷商、或訂價服務機構取得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且該價格代表實際且經常發生之公允市 場交易者,則該金融工具具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如上述條件並未達成,則該市場視為不活絡。一般而言,買賣價差甚大、買賣 價差顯著增加或交易量甚少,皆為不活絡市場之指標。 除上述有活絡市場之金融工具外,其餘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係以評價技術取得。透過評價技術所取得之公允價值可由參照其他實 質上條件及特性相似之金融工具之現時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或以其他評價技術,包括以資產負債表日可取得之市場資訊運 用模型計算而得 ( 例如櫃買中心參考殖利率曲線、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 (Taibor) 曲線價格 ) 。 當評估非標準化且複雜性較低之金融工具時,例如利率交換合約、換匯合約及選擇權,本行及子行採用廣為市場參與者使用之評 價。此類金融工具之評價模型所使用之參數通常為市場可觀察資訊。針對複雜度較高之金融工具,係根據同業間廣泛運用之評價 方法及技術所自行開發之評價模型衡量之公允價值。此類評價模型通常係用於衍生工具、無公開報價之債務工具 ( 包含嵌入衍生工 具之債務工具 ) 或其他市場流動性低之債務工具。此類評價模型所使用之部分參數並非市場可觀察之資訊,本行及子行必須根據假 設做適當之估計。 衍生工具之評價係根據廣為市場使用者所接受之評價模型,例如折現法及選擇權定價模型。遠期外匯合約通常係根據目前之遠期 匯率評價。結構式利率衍生工具係依適當之選擇權定價模型予以評價。 評價模型之產出係預估之概算值,而評價技術可能無法反映本行及子行持有金融工具之所有攸關因素。因此評價模型之預估值會 適當地根據額外之參數予以調整,例如模型風險、流動性風險或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根據本行及子行之公允價值評價模型管理 規範及相關之控制程序,已允當表達資產負債表中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調整係屬適當且必要。在評價過程中所使用之價格 資訊及參數係經審慎評估,且適當地根據目前市場狀況調整。 1. 臺幣中央政府債券:採用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殖利率及百元價。 2. 臺幣公司債、金融債券、政府債券、債券型受益證券及本行及子行發行之指定衡量金融債券:將未來現金流量以參考殖利率曲 線折現,求得評價現值。 3. 臺幣短票及臺幣票券型受益證券:臺幣及美元短票各依路透社之 TAIBOR 利率報價及 TAIFX3 中價,將未來現金流量折現, 求得評價現值。 4. 外幣有價證券:彭博資訊。 5. 上市櫃股票及具活絡市場興櫃股票:參考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 6. 不具活絡市場興櫃股票:依當月成交筆數、金額及週轉率區分,優先採 30 日均價或標的近半年內具有代表性交易,其交易價 格即可能為其公允價值之最佳估計;其次以 30 日均價為基準,依市場流動性狀態計算其流動性折價水準,以扣除流動性折價 之 30 日均價作為公允價值。 7. 未上市櫃股票 : 如標的公司股票最近一年內有市場成交價或現金增資價,且股價或營運及產業無重大變化時,以該市場成交價 或現金增資價為公允價值,若有多筆成交價或現金增資價,則採其平均值;若無最近一年內市場成交價或現金增資價時,則衡 酌標的公司生命週期、獲利狀況及資產負債組成等因素,採用市場法或淨資產法進行公允價值估算。若標的公司股票採用市場 法評價,於考量其流動性折價及質化調整數後之股權價值為其公允價值;若標的公司股票採用淨資產法評價,其公允價值約當 其帳面價值。 8. 基金:採用基金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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