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Annual Report 2021 108 財 務 概 況 108 a. 收取來自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之權利失效。 b. 移轉收取 金 融資產現 金流量 之合約權 利 ,且業已移轉 金 融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 c. 移轉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惟未保留對金融資產之控制。 (2) 本行及子行於合約所載之義務履行、取消或到期時,除列金融負債。 (3) 當本行及子行承作證券借貸交易或將債券或股票供做附買回條件交易之擔保品時,並不除列該金融資產,因金融資產幾 乎所有之所有權風險及報酬仍保留在本行及子行。 ( 八 )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互抵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符合 (1) 目前具備法律上可執行之權利以抵銷已認列金額,及 (2) 意圖以淨額基礎交割,或同時實現資產 及清償負債時,才得將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互抵,並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以淨額表達。 ( 九 ) 金融資產減損 本行及子行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就存放及拆借銀行同業、貼現及放款、應收款項、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 工具投資、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及其他金融資產等,考量所有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 ( 包 括前瞻性資訊 ) 後,對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並未顯著增加者,按 12 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對自原始認列後信 用風險已顯著增加及信用減損者,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 本行及子行考量下列各項因素以衡量金融工具之預期信用損失: 1. 藉由評估各可能結果而決定之不偏且以機率加權之金額; 2. 貨幣時間價值; 3. 與過去事項、現時狀況及未來經濟狀況預測有關之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 ( 於報告日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者 ) 。 屬授信資產者,於資產負債表日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金管銀國字第 10300329440 號函有關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風險承擔能力」及「民國 104 年 4 月 2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410001840 號函有關強化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控管及風險承擔能力」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規定評估減損 損失,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 十 ) 非避險之衍生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1. 非避險之衍生工具於原始認列時按簽訂合約當日之公允價值衡量,帳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負債,後續 按公允價值衡量,其利益或損失認列於損益。 2. 嵌入衍生工具之金融資產混合合約,於原始認列時按合約之條款決定整體混合工具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3. 嵌入衍生工具之非金融資產混合合約,於原始認列時按合約之條款判斷嵌入式衍生工具與主契約之經濟特性及風險是否緊 密關聯,以決定是否分離處理。當屬緊密關聯時,整體混合工具依其性質按適當之準則處理。當非屬緊密關聯時,衍生工 具與主契約分離,按衍生工具處理,主契約依其性質按適當之準則處理;或整體於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負債之衍生工具,無須與主契約分離。 ( 十一 ) 出租人之租賃交易-營業租賃 營業租賃之租賃收益扣除給予承租人之任何誘因,於租賃期間內按直線法攤銷認列為當期損益。 ( 十二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 關聯企業指所有本行及子行對其有重大影響而無控制之個體,一般係直接或間接持有其 20% 以上表決權之股份。本行及子 行對關聯企業之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取得時依成本認列。 2. 本行及子行對關聯企業之損益依取得份額認列為當期損益,對其取得後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如本 行及子行對任一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等於或超過對該關聯企業之權益 ( 包括任何其他無擔保之應收款 ) ,本行及子行不認列 進一步之損失,除非本行及子行對該關聯企業發生法定義務、推定義務或已代其支付款項。 3. 本行及子行與關聯企業間交易若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將依對關聯企業之權益比例銷除;除非證據顯示該交易所轉讓之資產已 減損,否則未實現損失亦予以銷除。關聯企業之會計政策已作必要之調整,與本行及子行採用之政策一致。 4. 當關聯企業發生非損益及非其他綜合損益之權益變動且不影響對關聯企業之持股比例時,本行及子行將可享有關聯企業份 額下之權益變動按持股比例認列資本公積。 5. 當本行及子行處分關聯企業時,如喪失對該關聯企業之重大影響,對於先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 金額,其會計處理與該關聯企業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基礎相同,亦即如先前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 於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時將被重分類為損益 ( 或保留盈餘等其他適當項目 ) 。如仍對該關聯企業有重大影響,僅按比例將先 前在其他綜合損益中認列之金額依上述方式轉出。 ( 十三 ) 不動產及設備 本行及子行之不動產及設備係按歷史成本減除累計折舊為認列基礎。歷史成本包含取得該資產之任何可直接歸屬之支出。 本行及子行之不動產及設備後續採用成本模式衡量。後續成本只有在與該項目有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本行及子行, 且該項目之成本能可靠衡量時,才包括在資產之帳面金額或認列為一項單獨資產。被重置部分之帳面金額應除列。所有其他 維修費用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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