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107 財 務 概 況 107 應收款項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款項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 除列條件。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應收款項所產生之利息收入認列於「利息收入」項下。 (4)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係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當可消除或重大減少衡量或認列不一致時,本行及子行於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本行及子行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衡量,相關交易成本認列於損益,後續按公允價值衡量,其利益或損失認列於損益。 當收取股利之權利確立,與股利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及股利金額能可靠衡量時,本行及子行於損益認列於「透 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股利收入」項下。 (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 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a. 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b.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本行及子行於原始認列時按其公允價值加計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採有效利息法按攤銷程序於流通期間內認列利息收入, 及認列減損損失,並於除列時,將其利益或損失認列於「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項下。 (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係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或同時符 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a. 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b.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本行及子行於原始認列時按其公允價值加計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按公允價值衡量: a. 屬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於除列時,先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積利益或損失後續不得重 分類至損益,轉列至保留盈餘項下。當收取股利之權利確立,與股利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及股利金額能可 靠衡量時,本行及子行於損益認列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利益-股利收入」。 b. 屬債務工具之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於除列前之減損損失、利息收入及外幣兌換損益認列於損益,於除 列時,先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累積利益或損失將自權益重分類至損益。 (7) 金融資產之重分類 除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及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不得重分類外,僅於本行及 子行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應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金融資產。本行及子行金融資產之重分類應自重分類日起 推延適用,不得重編所有先前已認列之利益、損失 ( 包括減損損失或迴轉利益 ) 或利息。 2. 金融負債 本行及子行所持有之金融負債包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係指發生之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出售或再買回,及除依避險會計被指定為避險工具外之衍生工具而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本行及子行於金融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於原始認列 時將其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a. 係混合 ( 結合 ) 合約;或 b. 可消除或重大減少衡量或認列不一致;或 c. 係依書面之風險管理政策,以公允價值基礎管理並評估其績效之工具。 本行及子行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衡量,相關交易成本認列於損益,後續按公允價值衡量,其利益或損失認列於損益。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 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2)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凡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皆屬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3. 公允價值之決定 請詳附註七、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及等級資訊說明。 4. 金融工具之除列 (1) 本行及子行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將除列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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