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105 財 務 概 況 105 ( 三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佈但尚未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佈但尚未納入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發佈、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新發佈 / 修正 / 修訂準則及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佈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 「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決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之修正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之修正「初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 17 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比較資訊」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之修正「負債之流動或非流動分類」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之修正「會計政策之揭露」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8 號之修正「會計估計之定義」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2 號之修正「與單一交易所產生之資產及 負債有關之遞延所得稅」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 上述準則及解釋對本行及子行財務狀況與財務績效之影響尚待評估中。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所採用之重大會計政策、遵循聲明、編製基礎、合併財務報表彙編原則說明如下。除另有說明外,此等政策在所有報 導期間一致地適用。 ( 一 ) 遵循聲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 以 下簡稱 IFRSs) 編製。 ( 二 ) 編製基礎 1. 本合併財務報告除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 包括衍生工具 )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其 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及按退休基金資產減除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淨額認列之確定福利負債外,其餘 係按照歷史成本編製。 2. 本行及子行對於費用之分析係依費用之性質分類。 3. 在按照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必須依其專業之判斷做出若干重大之會計估計,並決定 會計政策。假設之改變可能會導致財務報告產生重大之影響。本行及子行之管理階層相信本合併財務報告所使用之假設係為 適當。涉及高度判斷或高度複雜之事項,或對本合併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來源,請參閱附註五之 說明。 ( 三 ) 合併財務報告彙編原則 1. 本行將子行納入合併財務報告編製之個體。子行指受本行控制之個體,當本行暴露於來自對該個體之參與之變動報酬或對該 等變動報酬享有權利,且透過對該個體之權利有能力影響該等報酬時,本行即控制該個體。子行自本行取得控制之日起納入 合併財務報告,於喪失控制之日起終止合併。 本行及子行間之交易、餘額及未實現損益業已銷除。子行之會計政策已作必要之調整,與本行採用之政策一致。 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各組成部分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綜合損益總額亦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2. 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如下: 投資 持股比例 (%) 公司名稱 子公司名稱 業務性質 110 年 12 月 31 日 109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 泰國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大眾 ( 股 ) 公司 銀行業務 100.00 100.00 3. 未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及孫公司如下: 投資 持股比例 (%) 公司名稱 子 / 孫公司名稱 業務性質 110 年 12 月 31 日 109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 兆豐管理顧問 ( 股 ) 公司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等 100.00 100.00 本公司 巴拿馬國泰倉庫公司 不動產投資及租賃事宜 100.00 100.00 本公司 Ramlett Finance Holdings Inc. 不動產投資及租賃事宜 100.00 100.00 本公司 雍興實業 ( 股 ) 公司 裝封列印及人力派遣服務 99.56 99.56 本公司 中國物產 ( 股 ) 公司 經營一切物產事業、倉庫事 業及其他事業之投資 68.27 68.27 雍興實業 ( 股 ) 公司 銀凱 ( 股 ) 公司 企業經營管理顧問、資料處 理服務、一般廣告服務等 100.00 100.00 雍興實業 ( 股 ) 公司 中銀財務管理顧問 ( 股 ) 公司 投資顧問、企業經營管理顧 問及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 100.00 100.00 上述本行持股逾 50% 之被投資公司,因個別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金額未具重大性,本行認為該等公司未併入編製合併財務 報告並不影響本行合併財務報告之整體表達。本行對該等公司之投資係採權益法處理。 4. 子行會計期間不同之調整及處理方式:無此情形。 5. 子行將資金移轉予母公司之能力受重大限制:無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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