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7年 年報

53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53 應加強事項 改善措施 預定完成改善時間 四、紐約、芝加哥及矽 谷分行因於 2016 年查核基準日存 在之風險管理及 防制洗錢制度未 達監理機關標準 等缺失。 ( 一 ) 已全面改組本行董事會,新任董、監事包括會計 師、律師、財經學者及洗錢防制等專業人士,並 於董事會下設立專項委員會,強化董事會監督之 功能。 ( 二 ) 已全面檢討本行防制洗錢與法令遵循作業,進行 組織改造,調整總行管理組織與增設專責管理單 位,擴增法遵及洗錢防制人力,海外法遵主管全 面專職化及提升全行法遵人員水平,強化行員法 遵意識。 ( 三 ) 發展全行一致化洗錢防制政策及相關管理制度, 委任專業顧問協助辦理洗錢與資恐風險評估及 改善措施,陸續推動全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 策與標準及海外分支機構管理等內部規範,務求 建立完善法遵與洗錢防制制度,以期與國際洗錢 防制水準接軌,並符合美國金檢機關要求。 ( 四 ) 提升美國地區洗錢防制監控系統,強化洗錢防制 分析、篩查、監控功能及執行之有效性。 ( 五 ) 已依裁罰令規定提出改善計畫,包括內部組織調 整、規章與程序之強化與洗錢防制系統等,並依 規劃進度落實執行面;另於每季向常董會或董事 會陳報改善進度報告,並經其核准後遞交改善進 度報告予美國主管機關。 已依改善措施持續 強化各項作業中。 五、銷售結構型商品 應落實認識商品 (KYP) 作業,對於 客戶風險屬性評 估及專業投資人 之認定應有嚴謹 之認定標準,另就 特定商品之銷售 客群則應建立分 級或檢核機制。 ( 一 ) 修訂財富管理業務自然人、法人「客戶投資屬性 評估表」之評估條件,以加強控管風險承擔能力 弱之客戶,不得申請為專業投資人及購買結構型 商品。 ( 二 ) 修訂客戶申請專業投資人資格,應同時具備投資 經驗及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並明列相關經驗及專 業知識認定標準。 ( 三 ) 針對結構型商品不同幣別、年限及連結標的辦理 個別客戶風險集中度控管機制。 ( 四 ) 修訂財務處衍生性商品業務人員考核評量表,納 入「非財務性評核項目」。 已依改善措施完成 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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