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 年報

Annual Report 2017 44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44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上市上櫃公 司企業社會責 任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七 ) 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與標示,銀行是否遵循相關法規及國際 準則 ?   本行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均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各項金融相關法規,充分了 解客戶專業知識、交易經驗、投資需求、風險承受度及財力等因素後,提供適當 商品,並充分揭露各項商品之重要內容及風險。  為保護投資人,本行理財商品上架前須通過相關商審委員會之審查 ; 另本行依照 投信投顧公會規範標準,訂有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協助投資人選擇適合自 我風險屬性之投資商品;另依據主管機關 KYP 之規定,訂有境外基金上架後定 期評估作業程序,以妥適保護投資人權益。  為維護客戶權益,財富管理業務有關之商品及服務廣告或宣傳,均依主管機關 規定,經業務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認內容及標示無不當、不實陳述、誤 導客戶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如有涉及其他相關權責部門,須經簽會核准後 始得對外散發、使用。  為避免銷售紛爭,針對金額較大或經商品檢核符合特定條件之交易,由總處以 電話與客戶進行確認,對於行外收件交易或辦理投資屬性評估者,由各營業單 位之主管以電話錄音方式與客戶確認交易或評估內容無誤。 無差異 ( 八 ) 銀行與供應商來往前,是否評估供應商過去有無影響環境與 社會之紀錄 ?   本行針對採購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之國內供應商,均會要求廠商簽署「社 會責任政策聲明書」,作為評估供應商之重要標準之一。 ( 九 ) 銀行與其主要供應商之契約是否包含供應商如涉及違反其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且對環境與社會有顯著影響時,得隨時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  本行於採購合約中明列:「供應商如涉及違反社會責任政策聲明書所記載事項, 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經本公司認定違反事實明確, 本公司得以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四、加強資訊揭露 銀行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處揭露具攸關性及可 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設有專屬網 站 (http://www.icbcfoundation.org.tw/) 揭露運作及贊助活動內容。  本行係兆豐金控 100% 持有之子公司,兆豐金控於 103 年 4 月訂定「兆豐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以為各子公司遵循,並綜管各子公司之 企業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並於官方網站列載「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供瀏覽點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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