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 年報
Annual Report 2017 36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36 (三) 106 年度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銀行業公 司治理實務 守則差異情 形 及 原 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銀行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理股東建議、疑義、糾紛及訴訟 事宜,並依程序實施 ? 本行為兆豐金控 100 %持股之子公司,本行之經營管理、財務業務資訊及稽核管 理悉依其所訂之「兆豐金控子公司監理作業辦法」辦理。其對本行營運相關之建 議或疑義,可透過正式函文、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達,本行相關單位均會依 規定之內部作業程序轉知職司部門辦理或釋疑。 兆豐金控為本行唯一股東。若有股東糾紛及訴訟事宜,以由權責單位處理為原 則,但因案情複雜或其他特殊因素,非延聘律師無法處理者,由權責單位依本行 法律案件處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依核決層級核定後延聘律師處理。 符合「銀行 業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之規定 2. 銀行是否掌握實際控制銀行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 制者 ? 兆豐金控為本行唯一股東及最終控制者。 3. 銀行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 機制 ? 本行與各關係企業間有關人員、資產、財務之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權責完全各 自獨立,並建置及執行嚴密之防火牆機制。 資訊安全方面:關係企業與銀行網路之介接採安全性最高之點對點直接連 線,並以網路防火牆控管,避免非經授權之連線。 客戶資訊保密方面:經辦人員接觸、使用客戶資料,於客戶基本資料電腦登 錄 / 解除時,均需經過授權方能執行,並建立事後監督機制,以確保授權之適 切性。另本行於官方網站揭露客戶資料保密措施,需於取得客戶同意書後始 得辦理共同行銷及資源交互運用,並採 FTPS 加密通訊協定,確保客戶資訊 透過網路傳輸時之機密性與完整性;此外,本行與各子公司訂有客戶資料保 密協定,以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 關係人交易方面:本行訂有經董事會核定通過之「辦理關係人交易準則」;另 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針對利害關係人交易及防範內線交易,建立關係人資 料檔案,定期陳報關係人交易餘額予兆豐金控母公司,由其揭露相關資訊並 陳報主管機關。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1. 銀行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願 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 本行為兆豐金控 100% 持股之子公司,其設置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本行在加入兆 豐金控後,股票已下市買賣,故並無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強制規定;加以本行 相關薪酬訂定、調整均需呈報兆豐金控核准,故本行並未再另行設置之。 兆豐金控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另依金管會規定屬金融控股公司持股 100% 者,得自行依法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本行係採行監察人制度。本行監 察人得隨時與銀行員工、內部稽核主管及股東溝通,並不定期召開監察人會議, 必要時得請會計師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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