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 年報

Annual Report 2017 124 財 務 概 況 124 項 目 帳面價值 公允價值 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債券投資 $ 19,343,891 $ 19,381,844 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債券投資 20,229,023 20,215,485 上述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債券投資之公允價值等級屬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 ( 三 )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 若能及時且經常自交易所、經紀商、承銷商、產業公會、訂價服務機構或主管機關取得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且該價格代表實際 經常發生之公平交易價格,該金融工具視為有活絡市場。若不符合前述條件,則該金融工具視為無活絡市場,通常買賣價差甚大、 買賣價差顯著增加或交易量甚少,皆為不活絡市場之指標。 本行及子行持有之金融工具若有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則以市場價格為公允價值,主要以路透社報價系統顯示之市場成交價及利 率、匯率中價計算公允價值,部分使用彭博資訊、櫃買中心,並維持評價基礎之一致性。若無市場價格可供參考時,則採用評價 技術估計或使用交易對手報價,透過評價技術估計之公允價值,一般或參照其他實質條件及特性相似之金融工具當時之公允價值, 或採現金流量折現法,或以資產負債表日可取得之市場資訊 ( 例如櫃買中心參考殖利率曲線、路透社 TAIBOR 利率平均報價 ) 運用 模型計算而得。 對於非標準化而複雜性較低之金融工具,如利率交換合約、換匯合約、選擇權等衍生工具,本行及子行採用廣為市場使用之評價 技術及模型,此類模型使用之參數通常均為市場可觀察資訊。 對於複雜度較高之金融工具,例如嵌入式衍生工具之債務工具或證券化商品等,本行及子行係根據同業間廣泛運用之評價方法及 技術自行開發評價模型以衡量公允價值,這類評價模型所使用之部分參數並非市場可觀察之資訊,必須根據假設作適當之估計。 1. 臺幣中央政府債券:採用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殖利率及百元價。 2. 臺幣公司債、金融債券、政府債券、債券型受益證券及本行及子行發行之指定衡量金融債券:將未來現金流量以參考殖利率曲 線折現,求得評價現值。 3. 臺幣短票及臺幣票券型受益證券:臺幣及美元短票各依路透社之 TAIBOR 利率報價及 TAIFX3 中價,將未來現金流量折現, 求得評價現值。 4. 外幣有價證券:彭博資訊。 5. 上市櫃股票:參考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 6. 興櫃股票:如標的近期有具代表性交易時,其交易價格即可能為其公允價值之最佳估計;若標的具有可比較之上市櫃同業,則 一般可視標的及可比較同業之營運狀況與最近一個月之交易資訊,採行適宜之市場法如本益比法、股價淨值比法、企業價值對 息前稅前淨利、息前稅前折舊攤銷前淨利或營收對企業價值乘數法等方法並考量其流動性後估計其公允價值。而當標的未具 可比較公司或無法以市場法估計其公允價值時,則視標的之營運情形,採行其他評價技術如淨資產法或收益法等估計其公允 價值。 7. 基金:採用基金淨值。 8. 衍生工具: (1) 遠期外匯、貨幣交換、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換匯換利交易:採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 (2) 選擇權:主要採用 Black-Scholes 模型進行評價; (3) 部分結構型衍生性金融商品使用 Bloomberg 進行評價; (4) 部分外幣衍生性商品使用彭博資訊。 ( 四 ) 信用風險評價調整 1. 信用風險評價調整主要可區分為貸方評價調整 (Credit value adjusments) 及借方評價調整 (Debit value adjustments) ,其定義說 明如下: (1) 貸方評價調整 (CVA) 係指對非經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即於 OTC 交易之衍生工具合約評價調整,藉以於公允價值中反映 交易對手可能拖欠還款及公司未必可以收取交易的全部市場價值之可能性。 (2) 借方評價調整 (DVA) 係指對非經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即於 OTC 交易之衍生工具合約評價調整,藉以於公允價值中反映 本行可能拖欠還款及本行未必可以支付交易的全部市場價值之可能性。 2. 本行及子行將信用風險評價調整納入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算考量,以分別反映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及本行及子行信用品質。 ( 五 ) 非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 1.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應收款項、存出保證金、央行及同業存款、央行及同業 融資、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付款項及存入保證金等金融工具,或因到期日甚短,或因未來收付金額與帳面價值相近,故 以合併資產負債表日之帳面價值估計其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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