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 年報

財 務 概 況 121 121 ( 三十一 ) 其他什項損益 106 年度 105 年度 支付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款項 ( 註 1) $ - ( $ 5,797,854 ) 支付美國聯準會款項 ( 註 2) ( 878,506 ) - 其他淨損益 150,152 298,860 合 計 ( $ 728,354 ) ( $ 5,498,994 ) 註 1 : 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與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以下簡稱 NYDFS) 於 2016 年 8 月 19 日共同簽署合意令 (Consent Order) ,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因未能建置適當之防制洗錢遵循計劃, 及未能有效遵循美國銀行保密法 (BSA; Bank Secrecy Act)/ 反洗錢法 (AML; anti- money laundering) 相關規定之申報 情事,除遭課罰金美金 1 億 8 仟萬元及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外,應聘任 NYDFS 指定之遵循顧問,於聘僱期間內 (6 個 月 ) 立即就兆豐紐約分行 BSA/AML 遵循功能的缺失改善情形,進行監督並提供諮詢,另應再聘任 NYDFS 所指定的獨 立監督人,持續對兆豐紐約分行遵循 BSA/AML 相關規範及法規要求之有效性,進行全面性的審查,並提出遵循報告 與建議。此外,獨立監督人將執行重新檢視兆豐紐約分行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之美元清算 交易,以確認相關交易有無違反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 (OFAC; Office of Foreign Asset Control) 法規及上述 相關規定。截至財務報告日止,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所聘任之遵循顧問已於約定期限內完成監督及諮詢,目前已依約 聘任 NYDFS 指派之獨立監督人進駐,對兆豐紐約分行遵循 BSA/AML 相關規範及法規要求之有效性,進行全面性審 查中,惟尚未開始執行上述美元清算交易之檢視工作。 後續就上述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本行疑似洗錢案件 ( 本案件 ) ,業經偵查終結,於民國 106 年 5 月 22 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本案件迄今查無本行相關人員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犯罪事證。 金管會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金管檢控字第 1060152046 號函內容亦說明,就查核所得資料尚無事實顯示本案件屬疑 似洗錢交易。 另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進行改善措施過程中,經內部及外部獨立第三方發現部分交易有涉及上述法令遵循議題之虞, 未來將可能支付具經濟效益之資源,截至財務報告日止,實際金額尚待有權裁決單位之裁量而定。 註 2 :本行、兆豐紐約分行、兆豐芝加哥分行及兆豐矽谷分行與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 及伊利諾州金融廳於 2018 年 1 月 17 日共同簽署裁罰令 (Cease and Desist and Order of Assessment of Civil Money Penalty) ,就兆豐紐約分行、 兆豐芝加哥分行及兆豐矽谷分行最近期檢查基準日,分別為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發現與風險管理及遵循 BSA/AML 要求暨相關法令規範之缺失,除遭課罰款美金 2 仟 9 佰萬元外,並應提 出各項書面改善計劃,包括本行董事會與美國地區高階管理階層,應強化公司治理與管理階層之監督管理機制,董事 會應提出建立美國地區 4 家分行合併治理架構及強化監督管理機制之書面改善計畫,董事會與上述三家分行應聯名 提出分行別之強化遵循 BSA/AML 及 OFAC 法規規範要求之監督管理機制之書面計畫,本行與兆豐紐約分行、兆豐 芝加哥分行及兆豐矽谷分行應再就強化 BSA/AML 遵循計畫、客戶盡職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之監控與申報及 OFAC 之 遵循等議題,提出書面改善計畫。此外,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應再聘任紐約聯邦準備銀行認可之獨立第三方,就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之美元清算交易,進行審查,以確認經由兆豐紐約分行之高風險客戶或交易之可疑交易活 動,是否可被適當辨認及依據相關可疑交易活動申報規範進行申報。惟此次 FED 裁罰令中亦肯定本行對公司治理已 採取強化措施,及本行承諾對美國上述三家分行之監督與法遵計畫持續改善的決心。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已遞交書面 改善計畫,但尚未聘任獨立第三方對兆豐紐約分行上述期間之美元清算交易進行審查。 另,美國監理機關已完成上開美國地區各分行之後續檢查,特別針對兆豐紐約分行之風險管理及 BSA/AML 及 OFAC 法令遵循情形提出要求,期待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於下次檢查前完成改善,以避免監理機關提高監理強度之可能性。 本行已就各項風險管理及上述法令遵循議題依據改善計畫改善中。 ( 三十二 ) 員工福利費用 106 年度 105 年度 薪資費用 $ 10,081,195 $ 8,446,411 已退休員工優存超額利息 1,376,912 1,245,291 退休金費用 623,650 629,156 勞健保費用 645,025 621,132 其他用人費用 922,253 978,219 合 計 $ 13,649,035 $ 11,920,209 1. 員工人數資訊請詳附註一 ( 五 ) ,其計算基礎與排除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之員工福利費用一致。 2. 本行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通過章程修正議案,依修正後章程規定,本行依當年度獲 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以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提撥 2~6% 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衡酌 本行各項績效指標或同業發放狀況等因素後,核定提撥比率。 3. 本行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員工酬勞估列金額分別為 $1,275,582 仟元及 $400,225 仟元,前述金額帳列薪資費用科目。 經董事會決議之民國 105 年度員工酬勞金額為 $398,791 仟元與民國 105 年度財務報告估列之金額 $400,225 仟元,差異 為 ($1,434) 仟元,係屬會計估計變動,已調整於民國 106 年度之損益。 本行董事會通過之員工酬勞相關資訊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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