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振興專案貸款方案(第二類)
- 適用對象: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 適用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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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
自109年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經濟部或中央銀行紓困振興貸款信用保證者。
- 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
- 自111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11年、112、113年、114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營業額減少達15%者。
- 若無法提供營收衰退證明文件,可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之輔導單位,申請開立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證明,服務專線:0800-219-666。
- 停業再出發事業:
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1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 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
- 申請期限:
- 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 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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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下列兩者之一:
- 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惟經常雇用員工未滿5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 僅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額度上限 400萬元
- 得用以償還109年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經濟部或中央銀行紓困振興貸款信用保證之案件。
- 得用以支應公司所需之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
貸款利率 - 100萬元以內:
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目前為1.72%)。
- 超過100萬元:
最高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5%(目前為2.22%)。
貸款期間 - 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最長15年。
- 購置機器設備:最長7年。
- 營運週轉金:最長5年。
寬限期 - 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最長5年。
- 購置機器設備:最長3年。
- 營運週轉金:最長2年。
信用保證成數 貸款額度100萬元以內:10成
貸款額度超過100萬元:最低9.5成信保手續費 0.1% 限制條件 - 僅得擇一類別申請疫後振興專案貸款,不得轉換。
- 不得有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等情事。
- 諮詢或申請方式:
- 請洽聯繫鄰近各分行企業授信,將有專人針對您的資金需求,提供專業規劃安排。
-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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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保有最終准駁權利,且核貸金額、利率、成數及其他貸款條件仍以本行最終核准條件與簽訂契約為準。
- 本方案係依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辦理,後續條件倘有變更,悉依經濟部公告為準。
- 經濟部疫後振興貸款自112年10月起無利息補貼。